索引號 11370832004235253L/2023-04626 成文時間 2023-09-21
發(fā)布機構 梁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組配分類 主要負責人解讀
成文日期 2023-09-21 廢止日期
有效性
主要負責人解讀丨 梁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梁山縣學生資助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(試行)的通知

發(fā)布日期: 2023-09-21 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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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梁山縣學生資助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(試行)》適用范圍: 

答:本辦法適用于我縣根據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批準設立、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(yè)學校(含技工學校)、普通高中學校(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)、義務教育學校(含九年一貫制學校);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,不包括托兒所、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。

二、學生資助經費提取是如何規(guī)定的:

答:(一)學生資助經費以學校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的事業(yè)收入數據為基數,按規(guī)定比例計提,納入預算管理。事業(yè)收入是指學校開展專業(yè)業(yè)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,包括教育事業(yè)收入和科研事業(yè)收入兩部分。

(二)公辦普通高校、中等職業(yè)學校、普通高中、幼兒園應分別從事業(yè)收入中足額提取4%—6%、3%—5%、3%—5%、1%—3%的經費,作為學生資助經費,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最低標準。

(三)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%的經費,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從保教費收入中提取1%—3%的經費,作為學生資助經費,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最低標準。

三、學生資助經費使用是如何規(guī)定的

答:學生資助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:

(一)學校助學金。對經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發(fā)放學校助學金,已享受國家(政府)助學金(含生活補助,下同)資助的學生仍可享受學校助學金。各學校要確保經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國家(政府)助學金、國家勵志獎學金、省政府勵志獎學金、學校助學金、勤工助學中的至少一項資助。學校助學金資助范圍和標準由學校確定,資助范圍要充分考慮本地和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點,資助標準可參考政府助學金發(fā)放標準,要立足于確實解決學生就讀的實際困難。

(二)勤工助學酬金。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自愿申請原則,優(yōu)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。對參加學校統(tǒng)一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,根據本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實施細則,及時、足額發(fā)放助學崗位酬金,。

(三)學校獎學金。對學習成績優(yōu)異或社會實踐、創(chuàng)新能力、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的學生,根據本校學校獎學金實施細則,及時、足額發(fā)放獎學金。

(四)學費減免。對繳納學費有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,特別是脫貧享受政策家庭學生、防止返貧監(jiān)測幫扶對象、孤兒、烈士子女、殘疾軍人等減免學費。

(五)特殊困難補助。對因自然災害、家庭重大變故等因素產生重大影響,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,通過發(fā)放物資、生活補助等方式,及時給予幫扶。

(六)資助育人活動資金。通過開展勵志、感恩、誠信、就業(yè)創(chuàng)業(yè)等資助育人活動所產生的相關支出。

(七)學生保險。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購買大病醫(yī)療保險,校外勤工助學(實習實訓)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。

(八)其他支出。在重大突發(fā)事件中用于學生的相關支出以及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相關支出。

四、學生資助經費提取使用對學校的要求

答:學校要明確學生資助經費計提標準、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,足額提取、規(guī)范使用經費,不得提而不支、多提少支。當年提取的學生資助經費原則上應于當年形成支出,年末未支出完畢的,應結轉至下一年度繼續(xù)使用。學生資助經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納入對各級各類學校年度考核。

五、學生資助經費提取使用對教育部門的要求

答: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、審計等部門,加強對學生資助經費提取與使用的監(jiān)督檢查,對發(fā)現的違法違規(guī)行為要依法依規(guī)處理,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。

解讀人:梁山縣教體局局長 高原

聯系方式:0537-7322704


信息來源: 梁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